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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铜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发展外向型经济和总部经济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铜山经济开发区发展总部经济,吸收外资、外贸出口企业落户开发区,做大做强开发区经济,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在铜山经济开发区设定一个区域作为开发区总部经济区域。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总部在铜山经济开发区属地纳税的国家大型企业和县内食品、电力、建材、钢铁、机械制造、车辆制造等行业龙头企业。

三、设立总部并建设标志性办公楼的给予土地使用优惠。对全国500强工业企业在铜山经济开发设立企业总部,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租赁,以年租金方式收取土地租金;对市县大企业、大集团在铜山经济开发区设立总部,优先供地,根据建设用地需要按工业用地政策办理,在筹建期间无偿提供办公室用房3年。

四、总部总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办公楼层不低于20层,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对建成的总部写字楼闲置部分可以出租,5年内租赁收入形式的税收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楼房建成后闲置部分前3年由铜山经济开发区包租,并从县级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

五、对进入铜山经济开发区暂不建设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根据办公实际需要,可免费提供500平方米左右的办公用房。

六、税收优惠。对市区大企业、大集团在铜山经济开发区设立总部,自企业纳税当年起,前2年总部税收贡献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全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后3年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铜山县所属大企业、大集团在铜山经济开发区设立总部,自纳税当年起,以上一年为基数,前2年将企业总部税收贡献增长部分形成的地方财力全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后3年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七、对镇现有重点外资、外贸企业变更工商注册地址,在具体办理工商注册变更过程中铜山经济开发区无偿提供注册经营场所。落户铜山经济开发区后,实际到帐外资、外贸出口额列入铜山经济开发区统计。

八、对于进入铜山经济开发区的外资、外贸企业,实行特殊奖励政策。

1、对外资企业,年实际到帐外资达到500—1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年实际到帐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人民币。

2、外贸出口企业,第1年出口额每达到1美元,奖励1分人民币;第2年、第3年均以上一年为基数,出口额每增长1美元,奖励1分人民币;奖金均由铜山经济开发区承担。
奖励对象为企业和落户镇。

2.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吸引和鼓励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土地费用

工业项目土地出让程序、办法及价格按照国家及省政策规定执行。特殊项目用地“一事一议”。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收

1、开发区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新办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1—2年财政全额奖励,第3—5年财政奖励50%,用于企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固定资产投入1亿元以上的新办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第1—2年财政全额奖励,第3—6年财政奖励50%。固定资产投入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经研究给予更多优惠。

3、注册1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外资企业,在执行国家政策的同时,自投产之日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1—3年财政全额奖励,第4—7年财政50%奖励。

4、对世界500强、台湾制造业百强企业、国内500强以及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品项目,在执行上述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投资强度及投资回报等情况,再给予更加优惠的奖励政策。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铜山经济开发区和工业集聚区投资规模要求的工业项目,列为县重点工业扶持项目,县政府颁发《绿卡》证书,享受《绿卡》“九免六减”收费优惠政策。

第四条 权益保障

1、县政府对进入园区项目实行挂牌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和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外来投资者子女就业、入托、入学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3.服务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地使用政策土

1、对世界和中国500强企业在我县设立地区总部、分支机构且在铜山纳税的按不同的用地性质,优先保障用地,取得合法使用权;使用国有土地的以年租金方式收取土地租金;投资1亿元以上的免收租金五年;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免收租金三年。项目在筹建期间无偿提供办公用房三年。

2、对物流、商贸、高档大酒店等服务行业,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建设面积在5万平方米的商用综合服务或高档写字楼的项目优先供地,提供优惠的用地政策,项目在筹建期间无偿提供办公用房三年。

3、对金融、保险业在我县设立地区总部、分支机构的,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国有土地的以年租金的形式收取土地租金。投资1亿元以上的免收租金五年,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免收租金三年。租赁现有资产经营的,给予三年租金补贴(必要的业务经营面积)。

4、对国内外大型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且在铜山纳税的,优先供地,根据建设用地需要按工业用地政策办理,在筹建期间无偿提供办公用房三年。

5、对科技创业、科技孵化中心、工程研发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咨询、评估、广告、策划、调查、劳务和就业中介、经纪代理等商务服务业,视其行业特点、规模大小,给予三至五年的租金补贴。

第二条,税收优惠

1、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现代物流、科技、金融、商务服务及现代商贸流通项目及市场建设,自开业之日起,前两年由项目纳税地将其经营项目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后三年将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2、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且注册资金不低于2500万元的现代物流、科技、金融、商务服务及现代商贸流通项目,自开业之日起,前两年由项目纳税地将其经营项目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后三年将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3、对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商贸流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自开业之日起,前两年由项目纳税地将其经营项目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后三年将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4、对科技服务业、中介服务等商务服务,年纳税在10万元以上的,当年由项目纳税地将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后两年将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三条,进行价格扶持。服务业的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价格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服务业的照明用电价格逐步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第四条,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县级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兑现支持、扶持、奖励服务业发展政策。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奖励。投资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房地产住宅开发除外)的物流、金融、商贸等项目,特色园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现代服务业项目,实行“绿卡”制度。凡持“绿卡”的项目,在建设期间按《铜山县“绿卡”项目收费减免目录》享受减免,并实行一次性打包收费。“绿卡”项目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各收费单位必须提供优良、简捷、高效的服务,确保在5个工作日内办好有关减免等手续。如办理受阻,项目负责人在“绿卡”受阻备忘录中填写原因,由县发改经贸委协调解决,县政府定期查办。